杭州一企业未为6名员工缴交公积金被责令补缴逾40万元

不少职场人有一个认知误区: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给员工的 “福利”,交不交全看公司意愿。但现实并非如此,依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属于企业 法定义务 ,并非可选项。杭州就有一家企业,因长期不为 6 名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、欠缴公积金,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法律文书,责令限期补缴合计 402303 元。 近日,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《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(杭公积金责〔2026〕011148 号),直指杭州某橡塑有限公司用工违法问题。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,该公司录用李某某等 6 名职工之后,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为这 6 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,也没有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累计少缴公积金金额高达 402303 元。 这6名员工中,被拖欠时间最长的员工为2015年5月入职,单位需补缴公积金达8万余元。 在正式作出处理决定前,公积金中心已经依法向企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,给到企业陈述、申辩的机会。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,没有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,也没有主动开展整改,持续侵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。 该企业的行为,已经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条相关规定:单位录用职工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;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。 结合调查事实与法规依据,公积金中心对该企业作出两项硬性整改要求:其一,自决定书送达起 30 日内,前往公积金经办网点,为李某某等 6 人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;其二,同样在 30 日期限内,完成 402303 元单位应缴公积金的补缴工作,详细欠缴明细附在文书附件当中。 决定书同时明确告知企业拒不整改的严重法律后果: 如果到期仍然不给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,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对企业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;如果拒不补缴巨额欠缴款项,公积金中心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企业财产将面临司法处置。除此之外,企业违法信息还会对外公开,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,企业信用记录将留下污点,后续招投标、融资、经营都会受到负面影响。 文书同样保障了企业救济权利,企业若对本次处理不服,可以在收到文书 60 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以案普法:关于公积金,这些常识一定要懂 误区一:公积金是企业福利,可以不交 ✔普法: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强制缴存,和社保一样具有强制性,只要建立劳动关系,单位就有开户、按月足额缴纳的义务,不能以经营困难、员工同意放弃等理由拒绝缴纳;确有困难的企业,也要走正式缓缴、降比例审批流程,不能直接不缴。 误区二:维权要走劳动仲裁 ✔普法:公积金追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。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缴、少缴公积金,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,准备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据,直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投诉,由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、责令单位整改;单位拒不履行,由公积金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 误区三:离职之后,就不能再追讨以前欠缴的公积金 ✔普法:只要能够证明曾经存在劳动关系,即便员工已经从公司离职,依旧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,要求企业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。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忽视公积金缴存义务,后期面临大额补缴、罚款、信用惩戒、法院强制执行,反而会付出更高昂代价。对于普通打工人,如果自己遭遇单位不缴公积金的情况,要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住房保障权益。 本文案例来源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文书,仅供普法宣传参考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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